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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局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为胡同级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四)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二)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六)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调查队;��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第二十九条 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五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 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