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名单确定后,市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企业原土地是否列入政府储备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政府批准。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列入搬迁企业的工业用地可按以下3种方式处置: 一、适用范围 在上述实施范围内,由市环保局和市安监局商有关部门分别研究确定影响环保类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类企业搬迁名单和搬迁时限,并分批报市政府公布。新出现的影响环保类企业,依照上述程序确定并补充列入搬迁名单。 (一)影响环保类企业。位于环城高速公路范围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限期搬迁: 5.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经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五)企业持上述批文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工商等相关手续和交缴相关税费。 (三)企业可申请将原有土地纳入政府储备。 从2008年至2010年,市发改委从统筹资金中每年安排5000万元(共计15亿元)、市财政局每年安排1亿元(共计3亿元)作为承接影响环保类企业搬迁产业基地的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以及重大项目的建设,该项资金计划由市发改委牵头制定和下达。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市、区1:1的比例配套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 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原址土地原则上应纳入政府储备用地。工业用地经批准纳入政府储备用地的搬迁企业,由市土地开发中心和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补偿评估,双方将补偿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后,核定补偿金额和拆迁补偿等事项。 二、处置方式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按照我市城市发展战略,为加快推进城市功能的优化调整,根据《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现就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工业用地的处置问题制定如下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被政府收回在老城区的工业用地的搬迁企业,可在指定的产业基地申请搬迁重建发展工业用地。 7.逾期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主题词:工业 退二进三 方案 通知 (三)经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市土地开发中心将地块纳入市土地储备计划,并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用资手续。 危险化学品类企业搬迁不划定产业基地,由企业依法依规自行选址,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是实施城市“中调”战略、优化城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举措,是实施“青山绿地、蓝天碧水”工程、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工业用地处置办法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搬迁的企业,分别于2010年前和2015年前分两批完成搬迁工作。 (二)企业原址土地因抵押拍卖、司法执行等原因而转变土地权属的,其原工业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如需将工业用地转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务办公和商品住宅等用地,必须按规定由政府统一储备后向社会公开出让。 (五)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按协议支付补偿费用,收回土地使用权。 产业基地所在区(县级市)政府责任。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产业基地的开发建设。要结合我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2004-2020年)》,编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产业基地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合理节约用地,严格按照《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对环境的污染。要加大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可根据发展需要在产业基地内设立企业孵化园,通过集中建设一批标准厂房或对规模较大、结构良好的旧厂房进行改造等方式,吸引生产工艺先进、科技含量高、符合产业导向和环保、安全要求的非环保搬迁类中小企业进驻。 (四)市土地开发中心和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补偿评估。其中土地和房屋应委托具有B类以上资质的土地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关闭、停产、破产企业,其土地、房屋按照工业用地性质进行市场价格评估,机器设备按资产评估,职工安置费用按实际需要审核;对于搬迁企业,按照同等生产规模,对企业的易地重置成本、机器设备搬迁、停业损失(包括职工安置费用)等费用进行评估。 (一)工业用地未列入政府储备计划且未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搬迁企业,可持相关建筑改造方案图纸、土地及房产权属证明、投资项目批准文件、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等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原有工业用地上现有的合法工业建筑在主体框架不改动的情况下进行适当改造并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用于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第三产业。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适当改造只限于主体框架不改动的建筑内部改建,不得整体拆除重建,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为满足消防等专业管理部门要求而设置的消防楼梯等除外)。 (一)土地使用权人经出资人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市土地开发中心申请由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补偿。 10.在规定期限内污染物排放未能稳定达标,或未达到总量减排要求的。 (三)税收。 8.污染扰民严重,引致群众重复投诉,经查实又无法通过就地整改消除污染影响的; 1.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一)确定搬迁企业和搬迁时限。 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其工业用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四)市国土房管局出具办妥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意见,并在原产权证上作相应临时使用功能注记。 (二)明确承接搬迁企业的产业基地及产业方向。 附件 对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其搬迁后税收按市国税局、地税局有关规定实行属地征管,实现税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次比例入库,迁入区与迁出区财政不再办理区域间预算划转。 2.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