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和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经费审批、实物管理等程序,实行物品采购并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明确管理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规范公务出差行为,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严禁公款旅游。 第四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规范管理,提高效益。 第八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遵循“综合预算、定额保障、分校核算、绩效考评”的原则,纳入学校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中心学校统一编制。 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规定,及《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4〕1301号)文件精神,我们制订了《天长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资料印刷、取暖、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仪器设备及信息化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以县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2014年11月18日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执行预算。各项资金必须按序时进度、支出标准和预算用途规范使用,任何学校和个人都不得任意突破预算指标或改变资金用途。 (编辑:) |